Regulations And Rules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原则: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校所有在校、在册学生。
第二章 收费规定
第三条 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一、学历教育收费
(一)学费:学生接受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学费按学年度于开始报到时一次性收取,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住宿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所收取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学年度于开始报到时一次性收取,住宿费收取实行“当年实际入住住宿标准”。
(三)代收代管费用: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如书本费,于开学时代收,但应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分开建帐,分开核算,分开管理。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严格遵循“据实收取、定期公布、及时结算”的原则,任何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非经学校财务处同意、标准核对,一律不得自行收取。书本费每学年末按成本价及时结算,并在结算后及时公示,毕业离校时一次性多退少补。
二、非学历教育收费
(一)培训费:对受培训者所收取的费用。培训如按次进行,费用按次收取,如培训按期间进行,费用按期间于培训开始时一次性收取。
(二)住宿费:对在校住宿的受培训者所收取的住宿费用。培训如按次进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收取,培训如按期间进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收取,不满一个月的,实际住宿月标准折算为天数收取。培训开始时一次性收取,培训结束时多退少补。
(三)代收代管费用:为受培训者在校培训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如书本费,于培训报到时一次性代收。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严格遵循“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任何系部、职能部门,非经学院财务处同意、标准核对,一律不得自行收取。代收代管费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四条 我校学历教育方面收取的学费标准,严格按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定的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收取。
第五条 我校学历教育方面收取的住宿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19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要求,根据市场调节价及成本由学校自主定价,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退费规定
第六条 学生退(转)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
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对代收代管学历教育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按下列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代收代管费用。
第七条 对非学历教育的退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参照第十三条中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转)学手续时间为准,因学校原因造成延时的,从学生向学校提交退(转)学申请之日起按7个工作日计算。一个学期按五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应分摊到每个学期计算,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一个学期;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等于或短于一个学期的,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实际涵盖的时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除财务处外,其他系部、职能部门不得对学生进行费用的收取、退还等。如有部门违反规定,严格按学费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7年《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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