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And Rules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 49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14]39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因公务(包括培训学习、考察、有关会议等)需出差到学校办公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而产生的费用,包含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
第二章 出差申请审批程序
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学校一般人员和中层干部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副校级领导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出差情况较为紧急时,未能提前进行书面审批的,需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并在出差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出差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出差审批手续将作为员工出差的报销依据,未按规定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六条 因出差需支付会务费等,出差员工可凭出差审批手续到财务处办理会务费等相同金额的备用金。
第七条 学校应正确引导教职工深入到企业、行业、学校社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推进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和国际交流。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参照国家相关标准):
交通 工具 职别 | 飞机 | 火车(含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 |
校级领导 | 经济舱 | 火车软席、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 | 据实报销 |
中层干部 教授 | 经济舱 | 火车硬席、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二等 | 据实报销 |
一般人员 | 火车硬席、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 | 据实报销 |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运送试卷、职称材料、专用票据、社会培训、大宗物资及危重病人,接待外宾,举办全校性大型活动等在学校不能派车的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租用专用车辆并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行承担。若需乘坐飞机的一般人员在得到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凡未经许可擅自乘坐者,一律按火车乘坐标准给予报销,超支部分自行承担。
第四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在出差地的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回学校凭据报销。
第五章 住宿费
第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等) 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职别 地区类别 | 校级领导 | 中层干部 教授 | 一般人员 |
A类 | 550 | 450 | 350 |
B类 | 450 | 350 | 300 |
C类 | 400 | 300 | 260 |
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杭州、厦门、青岛、拉萨、西宁
B类地区:其他省会城市
C类地区:其他城市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为一个标准间,即每人每天的标准。若一般人员及中层干部(同性别)同行出差时,必须同住一个标准间,标准可按同行者高级别人员住宿标准报销,住宿费用不按人数累加。
第二十一条 校级领导可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聘请的外聘专家到校指导工作,可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行承担。
第六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到重庆市内出差,按每天30元的标准报销;到重庆市外出差,按每天60元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参加包括食宿在内的会议、培训等和由邀请方承担费用的会议,不享受任何补贴。
第二十八条 享受出差伙食补贴的同时不再享受午餐补贴。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当日有招待费发票或接受对方宴请的,当日不计算伙食补贴。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各项费用须按出差日期,逐日逐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正规票据报销,未按要求填写报销单和提供相应票据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出差返回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毕报销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如有备用金借款的,财务处应通知人事部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备用金,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由校长审批后报销。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车船票、飞机票遗失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还须书面说明情况,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因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会议,食宿费超过学校规定报销标准的凭会议通知据实报销。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其居住地有关单位进行查询,若经查实有虚假行为的,学校将按情节轻重处以报销不实出差费用3-10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费用超过报销标准的,须本人书面说明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交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17年《重
庆机电职业术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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